●“两证”合一后,将大幅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量
●取消了企业注册资金和先证后照的要求,在工商登记环节实行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推进行政审批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
新《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如实行生产经营“两证”合一、下放育繁推一体化许可审批、建立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等。今年7月8日,农业部发布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自今年8月15日起施行。本报记者就《许可办法》修订有关情况采访了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种子生产经营将有五方面调整
记者:此次修订《许可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为适应种业发展新形势,加快现代种业发展,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新《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此次修订,一是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是将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将常规作物原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三是取消企业注册资金、固定资产金额和先证后照管理的要求。四是建立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制度。五是完善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许可“两证”合一,设立副证
记者:为什么要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两证”合一?“两证”合一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将如何发放?
答:新《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将原《种子法》第四章“种子生产”和第五章“种子经营”以及第六章“种子使用”等相关内容合并,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两证”合一,明确不再按种子生产、经营分别发放许可证。实行“两证”合一,一方面,落实简政放权,就目前同时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080家企业而言,“两证”合一后,只申办一个许可证,将大幅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量,减轻企业办证负担;另一方面,实行全产业链监管,将以具有种子加工包装权的企业为主体,向前延伸至种子生产,向后延伸至种子销售,有利于掌握企业生产、加工、包装、销售全过程信息,加强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可追溯管理。
“两证”合一是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实质合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企业注册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核发,其余种子生产地、种子销售地无需重复核发同类型许可证。同时,由于我国种子生产尤其是杂交种子生产,普遍存在异地制种的情形,生产的品种往往也会逐年更新,致使生产品种、地点极易频繁变更。如果这些变更事项按原有许可程序进行变更登记,不仅会给种子企业带来大量负担,也会消耗许可机关大量行政资源。为此,《许可办法》将许可证分为主证、副证,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事项;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主证、副证是一个有机整体,副证载明的作物种类和品种不得超越主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